各学院、处级部门: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师队伍国际化能力提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师队伍国际化能力提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国际视野、能跟踪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高层次人才,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途径
第二条 引进。面向世界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招聘知名学者和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校任教。海外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出国留学、访问进修、合作研究。
第三章 培养政策
第四条 培养对象。贯彻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方针,优先从国家和省重点学科(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建设专业和博(硕)士学位点中择优选派。
第五条 培养类别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层面资助: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二)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三)学校资助(含所在学院、学科资助):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四)个人学术进修(获得国外基金资助或自费出国留学):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的申请条件以上级选拔文件为准。
(二)学校资助申请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
2、研修内容必须与所在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有明确的出国研修计划。
3、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本校工作2年以上。
4、教学科研要求:学校对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研究为主型教师在选派条件上进行分类要求。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教学为主型一般是指承担基础课程教学和从事10年以上其他量大面广的课程教学的教师,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科研并重型主要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本专科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人员,工作量饱满。研究为主型是指主要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和承担重大国家级(地方)科研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人员。
(1)以教学为主型申报的教师要求:近3年教学业绩考核均为B等及以上,主持校级教学教改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参加省级以上教改课题,或公开发表教学教改论文1篇。通过进修,学习国外最新学术前沿学科课程、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等。派出学院应提出明确的学习进修任务及回校后的工作安排,本人承诺回校以后承担相关课程的双语教学任务。
(2)以教学科研并重型申报的教师要求:原则上要求近3年教学业绩考核平均为B等及以上,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3)以研究为主型申报的教师要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求近3年教学业绩考核均为C等及以上,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求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
5、厅级以上创新(教学)团队的主要成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选派。
6、外语条件:
(1)达到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的出国标准;
(2)近5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年以上者(含1年,附有效证明);
(3)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7、在校期间曾出国留学6个月以上的人员,回国后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进修。
第七条 资助费用和相关待遇
(一)国家级、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和学校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限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学院(部门)考核发放。具体资助标准与待遇如下:
1、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国外费用与国际往返费用;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国外费用与国际往返费用采取国家、浙江省财政1:1配套资助的方式。学校报销办理签证期间的一次往返旅费、出国与返校时的一次国内往返旅费(具体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下同)。在选派期内(不包括延长期限,下同)由学校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每人每月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学校资助
学校按国家标准的85%资助国外费用,并报销办理签证期间的一次往返旅费、出国与返校时的一次国内往返旅费。在选派期内由学校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每人每月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个人学术进修:获得国外基金资助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暂停,按期回校报到后予以补发。
4、派出学院可在上述相关补助标准基础上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酌情提高。
(二)按期回国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
(三)国内计算工龄,工资晋升照常,可以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须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
(四)出国人员在留学期间不享受回国休假待遇。
第八条 研修国家和单位
优先选派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荷兰、丹麦、挪威、芬兰、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希腊、日本、新加坡、韩国等。
优先选派单位,为世界排名前100强的大学或知名研究机构;如非前述单位,则其研究领域应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其研修指导教师为该学科的世界知名学者。
第九条 选拔程序
(一)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
学校人事处及时转发上级相关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提交材料,学院推荐,人事处根据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
(二)学校资助
学校每年组织1-2次选拔工作,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学院推荐、人事处审核和校评审小组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处级及以上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需报校党委会批准。
(三)个人学术进修
个人在获邀请函(录取通知书)后,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签署意见后,学校审批。
第十条 政策导向
具有6个月以上国外或国内重点高校、研究机构进修、访学经历的人员,在申报业绩同等情况下,学校予以优先推荐专业技术资格。
2013年申请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含体育、学生思政教师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必须具有连续6个月以上的海外进修、访问经历。从2014年起,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体育、学生思政教师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人员必须具有连续6个月以上的海外进修、访问经历。
第四章 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留学有效期。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的有效期遵循相应规定;学校资助的选派人员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年内派出,否则取消其本次派出资格。
第十二条 出国手续办理
(一)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出国研修项目资助的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资助
1、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由学校、留学人员和担保人三方签字。被选派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须向学校交纳2万元保证金,并由校内在职人员担保。如未按期回国,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人事处为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出具办理签证及其它出国手续所需要的客观性证明材料。办理护照及签证均由申请人自行前往。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所在学院(部门)保持联络,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出国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学习研究需要而延长留学期限的出国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对方出具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延长申请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并且延长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结束研修任务、准备回国前,做好留学期间工作总结,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考核表》,并由外方指导教师(或合作对象)出具书面鉴定;到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十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人事处及所在学院(部门)报到,提交《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考核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学习考察报告,所在学院安排留学回国人员作学术报告,鼓励回国人员面向全校作综合学术报告。学习考察报告作为个人培训档案保留在人事处后,办理旅费或资助费等相关报销手续,领回个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回国1年后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跟踪考核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即按国家资助(访学6个月)标准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国家资助标准的15%。
(一) 申请访问的国外高校为全球大学排名前100位(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执行)。
(二)出国期间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以杭电为第一单位),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论文需被SCI、EI检索。
(三)回校后新承担相关课程的双语教学任务。
(四)回校1年内申请到省部级主持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前2位)申请到国家级项目。
(五)牵头组织1-2次学校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和学校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学校履行5年服务期。如特殊情况未完成回校工作五年服务期,需偿还出国留学期间学校所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全部资助费用和奖励费用,并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个人学术进修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学校履行3年服务期,如特殊情况未完成回校工作3年服务期,需偿还出国期间学校所发的所有工资和津贴,并支付保证金费用的50%的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杭电人[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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