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处级部门: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职工 统筹医疗 管理 办法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05年7月20日印发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为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和资金,实行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正式在编教职工的子女,凭杭州市区户口簿,办理学校职工子女的“统筹医疗”,自办理之日开始享受至20周岁止。 (二)参加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双职工独生子女,每月上交5元;单职工独生子女每月上交10元;多胎子女教职工每个子女每月上交10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就诊范围限杭州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 (一)除校医院外,在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中任选一家,还可在住家附近(含萧山区、余杭区)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二)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增加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特殊疾病(肿瘤、肝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由校医院确定是否送专科医院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条 个人自负比例 (一)门诊:①校内门诊自负20%;②校外定点医院门诊自负30%;③校外非定点医院门诊自负40%。 (二)市内校外医院住院自负20%。 (三)凡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按上述自负比例挂钩;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理5%—30%,然后再按自负比例挂钩;使用“丙类”药品的,则由个人全额自理。 第五条 报销范围 (一)全面参照《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医社险[2001]97号)等文件精神予以管理。 (二)享受人员一律凭学校发放的“证历合一”的病历本就诊。 (三)凭“证历合一”证历本、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报销。跨年度一个月后的费用不予受理。 第六条 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治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介、学校医管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转北京、上海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 第七条 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需要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量;癌症、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不超过一个月的量;出院带治疗性药品不超过十五天的量。 第八条 凡需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由诊冶医师提出书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学校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遇急诊,可先做,但必须在七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比例自理,然后再与各自负比例挂钩执行。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0%。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10%。 3.应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马刀(γ—刀)、光子刀,个人自理40%。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3万元以下部分费用)、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至4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为国内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二)诊疗项目类: 1.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5%;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20%;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证历工本费; 2.出诊费、会诊费; 3.检查治疗加急费; 4.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牙、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6.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7.各种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中子刀、细胞刀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机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超过3万元以上的费用; 5.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一个疗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4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费用; 6.物价部门规定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烧伤病人皮肤移值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正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技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6.各类医疗商业保险费; (六)生活服务项目 1.就(转)诊交通费; 2.急救车费及急救车内发生的非治疗性费用; 3.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5.膳食费(含药膳费); 6.文娱活动费、书刊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服务设施项目 1.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普通病床位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带卫生间的三人病房收费标准。暂定每日床位费为20元。 2.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烧伤病房的支付标准,在核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享受人员应当转出监护病房(ICU、CCU)而未转出的,有关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医疗证历本”是就诊、报销的必备证件,必须加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由家长所在部门签章证明予以补办,补办期为10个工作日。在补办期间,其医药费全部自理。 第十一条 享受人员一律实行“证历合一”的病历本就诊(包括外转门诊)。私自转借“证历本”者,除通报批评外,暂停“使用者”、“转借者”的医疗待遇2—6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医疗保险管理小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