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5浏览次数:321

各学院、处级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至201291日前已达30年未领过《荣誉证书》的教师。
教师任教年限计算,高校教师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曾在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任教的教师按教龄计算方法计算。
二、荣誉证书的使用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三、申请、发证工作程序
(一)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站文档下载栏目下载,需正反打印),由各学院、处级部门于917日前汇总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报省教育厅审定发证,过时不再受理。
(二)申请办理荣誉证书的教师交一寸正面免冠彩照一张(2011年以后),教师资格证复印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人需提供教务部门的授课证明。
(三)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个人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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